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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確定和更改專利申請日?
發(fā)布時間:
2022-08-26
答: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8條規(guī)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因此,主要根據(jù)下列標準來確定專利申請日:
1.通過郵局專利文件的,寄出申請文件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2.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專利局直接遞交專利申請文件的,以受理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其次,當申請人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后,如果認為該通知書上記載的申請日與郵寄該申請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改申請日。專利局通過審查更正請求,認為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予更正申請日,應當做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并修改有關數(shù)據(jù);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當對此更正申請日的請求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來源:知產(chǎn)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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