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61172988號“黃塔膏藥”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滑縣某骨科醫(yī)院
被異議人:滑縣某骨傷醫(yī)院
異議人主要理由:“黃塔膏藥”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被異議人答辯理由:雙方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黃塔膏藥”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3597533號“黃塔膏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膏劑”等。在案證據(jù)顯示且經查,異議人“黃塔膏藥”2009年6月被河南省文化廳列入河南省第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2019年3月被河南省商務廳認定為第六批“河南老字號”。“黃塔膏藥”商標經異議人長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同,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處河南省安陽市滑縣半坡店鄉(xiāng),在指定服務上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的典型案例。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系統(tǒng)性保護,是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商標權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tǒng)性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黃塔膏藥”的歷史傳承和使用現(xiàn)狀,認定所涉商品和服務構成類似關系,對不同市場主體的商標權邊界進行清晰劃定,有力制止市場混淆誤認,守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對類案審查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賈敏)
2.第59222968號“只此青綠”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中國某演藝集團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福建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只此青綠”商標,損害其對《只此青綠》舞蹈詩劇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被異議人答辯理由:《只此青綠》不具備應有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只此青綠”指定使用在第41類“音樂表演;在演出場館提供音樂歌舞表演;商業(yè)培訓”等服務上。異議人提供的《只此青綠》舞蹈詩劇入選“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舞臺藝術精品創(chuàng)作工程”重點扶持劇目等證據(jù)可以證明,異議人該舞蹈詩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異議人兩次舉辦新聞發(fā)布會以及該舞蹈詩劇首演的時間均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被異議人作為同業(yè)經營者,在“音樂表演;在演出場館提供音樂歌舞表演”等類似服務上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搶注。此外,《只此青綠》舞蹈詩劇以北宋名畫《千里江山圖》為藍本創(chuàng)作,是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一部精品力作。該舞蹈詩劇是異議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結晶。被異議商標與該舞蹈詩劇名稱相同,其注冊使用會減少異議人因該舞蹈詩劇知名度所應獲得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進而損害異議人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guī)制搶注舞蹈詩劇名稱行為的典型案例。該案準確認定較高知名度的舞蹈詩劇名稱事實上具有識別服務來源作用,同時綜合考量所指定服務與舞蹈詩劇的關聯(lián)程度、申請人不正當目的等因素,將舞蹈詩劇名稱納入在先權益范疇,保護原創(chuàng)作品權利人應享有的現(xiàn)實或潛在利益,助力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繼承弘揚與傳播發(fā)展。(李偉偉)
3.第64310227號“慢飛天使MAN FEI ANGEL及圖”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中國貴州某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異議人:姚某
異議人主要理由: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人申請注冊了多件完整包含異議人“飛天”品牌的“慢飛天使”商標,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慢飛天使MAN FEI ANGEL及圖”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195572號“飛天”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具有一定區(qū)別,因此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經查,“慢飛天使”通常是對智力障礙、自閉癥或學習困難等特殊兒童的友善稱謂,被異議商標使用在指定的“烈酒(飲料);白酒”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典型意義】
該案是商標局主動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不予核準注冊的典型案例。“慢飛天使”一詞通常是對智力障礙、自閉癥或學習困難等困境邊緣兒童的友善稱謂,本身并不屬于違反公序良俗或對我國政治、經濟等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字,然而該文字如作為商標特別是注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則可能對這一特定群體的相關消費者造成感情傷害。該案裁定體現(xiàn)了對特殊性群體的人文關懷,對維護我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起到積極、正向的指引作用。(張紀)
4.第60172218號“寶魯日”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寶魯日
被異議人:內蒙古某商貿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要異議理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異議人的姓名權。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異議人提供了其身份證及抖音賬戶相關信息、網店銷售記錄和發(fā)票、官方媒體和部分網絡平臺的宣傳報道、異議人獲得“旅游達人”和“草原羊推薦官”等榮譽稱號、異議人與部分企業(yè)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等證據(jù)材料。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異議人姓名為“寶魯日”,是知名鄉(xiāng)村生活記錄博主,其在抖音等社交平臺具有大量粉絲及播放量。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前,異議人姓名“寶魯日”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人對異議人姓名存在知曉的可能。被異議商標“寶魯日”與異議人姓名相同,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已構成對異議人姓名權的損害。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姓名權的典型案件。隨著自媒體的發(fā)展,很多像“寶魯日”一樣的鄉(xiāng)村網紅們,通過記錄當?shù)氐娜粘I?,在互?lián)網平臺上獲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過直播帶貨的方式促進著鄉(xiāng)村經濟發(fā)展。本案對草原旅游達人的姓名權給予法律保護,體現(xiàn)了商標法在商標權與在先權利之間的平衡意義。同時遏制了損害網紅姓名權的行為,助力鄉(xiāng)村經濟新發(fā)展,對于鼓勵鄉(xiāng)村振興具有積極意義。(李改)
5.第60596619號“白水畈”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咸寧市咸安區(qū)高橋白水畈蘿卜協(xié)會
被異議人:武漢市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人申請大量與其經營行業(yè)無關的商標,缺乏真實使用意圖。被異議人搶注異議人在先使用的地理標志農產品名稱,易誤導公眾。
被異議人答辯理由:被異議人未搶注他人商標,其在使用被異議商標時標示了產品產地,不會給公眾造成誤認。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白水畈”指定使用于第31類“新鮮蔬菜”等商品上。被異議人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共申請注冊了18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多件與農產品地理標志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商標,還包括多件與景點、村鎮(zhèn)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同時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白水畈蘿卜”已經做為湖北省當?shù)氐霓r產品地理標志商品進行使用。被異議人雖然辯稱其銷售的商品來自于咸寧市咸安區(qū)高橋鎮(zhèn)白水村,但是其并非當?shù)胤N植戶,其將當?shù)剞r產品地理標志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不具有合理性。被異議人的上述行為具有搶占公共資源囤積商標的主觀意圖,已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條旨在規(guī)范商標注冊秩序,制止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行為。對于搶占公共資源,特別是搶注農產品地理標志名稱牟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體現(xiàn)了商標主管機關對誠實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的堅決維護。(尹瑜)
6.第47589108號“DEMARSON”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德某森公司
被申請人:泉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DEMARSON”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該商標完全相同,且被申請人并未對其獨立創(chuàng)作爭議商標作出合理解釋。此外,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設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請注冊了600余件商標,遠遠超出生產經營需要,且不乏抄襲他人品牌之商標,上述主體惡意囤積商標,攀附他人聲譽,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登記的企業(yè)字號完全相同,難謂巧合;同時,被申請人與其18家關聯(lián)公司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業(yè)標識、設計師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未作出合理解釋。此外,被申請人關聯(lián)公司經營范圍還包括商標代理等業(yè)務。可見被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具有惡意串通囤積、摹仿他人商標或姓名、規(guī)避《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的一貫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典型意義】
該案在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現(xiàn)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礎上,一并將被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共19家關聯(lián)主體統(tǒng)一收錄到重點監(jiān)控名錄中,充分體現(xiàn)了商標主管機關對惡意囤積商標、攀附他人商譽行為的嚴厲打擊,同時,該行為也是完善商標惡意注冊規(guī)制路徑和利用信息化預警機制發(fā)揮重點監(jiān)控、嚴厲打擊作用的重要舉措。(賈玉竹)
7.第55926680號“蜂花佳人”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滕州市某蜜蜂養(yǎng)殖服務專業(yè)合作社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第683187號“蜂花”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摹仿,其注冊使用必將造成混淆并致誤購,損害申請人利益。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等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蜂花”商標在洗發(fā)液等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多次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復制摹仿。爭議商標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商標經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商品具有一定關聯(lián)性。爭議商標的注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商品提供者與申請人具有某種關聯(lián)關系,從而易造成混淆誤認,致使申請人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
【典型意義】
該案剖析了案件審理中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持有人再次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認定條件,結合個案具體案情適度降低舉證責任,既符合商標知名度動態(tài)變化實際,也能夠激勵商標權人始終注意商標經營。該案維護了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合法權益,顯示出商標授權確權機關加強民族品牌保護,助力培育以商標品牌為核心的國際競爭優(yōu)勢的積極導向。(劉中博)
8.第36365304號“MASTRO’S STEAKHOUSE M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餐館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天津某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劉某是爭議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且劉某還是另外5家商標代理機構的股東和高管,故被申請人應為商標代理機構,不得在除商標代理服務以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為兩家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理,被申請人與上述兩公司存在利害關系,被申請人作為上述商標代理機構的關聯(lián)公司,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百余件商標,且部分商品和服務與公司的主營業(yè)務相去甚遠,部分商標亦由這些關聯(lián)代理機構代理,該情形難謂善意。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系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關聯(lián)公司之名申請注冊,以達到規(guī)避法律之目的,其商標注冊行為應視為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服務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典型意義】
該案從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關聯(lián)關系,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采用不正當手段兩個方面結合,作為制止視同商標代理機構搶注行為的判定規(guī)則,該判定規(guī)則的明確,可以彌補規(guī)則的空白,充分發(fā)揮商標法絕對條款在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方面的作用,督促商標代理機構規(guī)范誠信經營。(姚繼蓮)
9.第17085619 號“十萬個為什么 100000WHYS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四川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申請人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十萬個為什么”,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成為指代百科類主題圖書、期刊的通用名稱,且該文字使用在圖書、期刊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題特點。爭議商標除“十萬個為什么 ”外的其他構成要素與“十萬個為什么 ”緊密對應,亦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十萬個為什么”一詞已被收錄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之中,或被專業(yè)工具書、詞典列為商品名稱,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已成為書籍等商品的指代稱謂,從而屬于法定的通用名稱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十萬個為什么”并非對書籍等商品具體主題內容的直接描述,不構成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內容等特點的情形。同時,該圖書名稱在書籍等商品領域經被申請人長期使用已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能起到商標的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綜上,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典型意義】
該案綜合考慮“十萬個為什么”這一知名圖書品牌的歷史淵源、持續(xù)使用情況,以及在相關公眾中的影響力等因素,對知名圖書名稱作為商標注冊是否違反顯著性條款給予準確定性,肯定了商標所有人使用爭議商標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維護了商標權利的穩(wěn)定性,有利于規(guī)范圖書出版秩序,促進我國文化教育事業(yè)的繁榮與發(fā)展。(高源)
10.第52695434號“鉑金優(yōu)選”商標等8件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國際貿易(蘇州)有限公司;某油品公司
被申請人:某潤滑油(無錫)有限公司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某國際貿易(蘇州)有限公司是某油品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亞洲地區(qū)潤滑油的銷售。某油品公司對“PLATINUM及圖”(譯為“鉑金”)商標享有在先商標權。被申請人與圖形商標原權利人存在關聯(lián)關系。在未經授權情況下,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七件“鉑金”系列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的關聯(lián)公司存在搶注大量他人潤滑油品牌,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綜合分析考量某油品公司在先波蘭商標注冊情況,其中國子公司官網產品信息,被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商號、經營范圍及受讓圖形商標后的商標注冊情況,結合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中被申請人關聯(lián)公司曾與某油品公司就“PLATINUM”產品存在經銷關系等證據(jù),可以證明“鉑金”系列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基于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情形,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關聯(lián)公司作為潤滑油行業(yè)相關從業(yè)者,申請注冊多件與其他潤滑油品牌及能源公司商號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已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情形,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件在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時,并未拘泥于單獨案件中的證據(jù)材料,而是打通關聯(lián)案件,整體分析、綜合考慮以還原事實真相。在法律適用上貼合立法本意,靈活處理,切實考慮現(xiàn)有全部證據(jù)因素,有力打擊惡意搶注,維護公平正義,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張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