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名稱撞上企業(yè)名稱,是誰構成了侵權?
1999年,陳某權在白云區(qū)某村開設餐飲店“石坑燒雞場”,以“特色燒雞”為招牌,經營二十余年;威某公司申請注冊“石坑燒雞場”商標,并于2020年9月7日正式注冊第42681890號商標,使用范圍為自助餐廳、餐館、飯店等。以“石坑燒雞”字樣命名的餐飲店遇上擁有“石坑燒雞場”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逍遙鎮(zhèn)胡辣湯”、“潼關肉夾饃”事件引起了一輪商標風波,也引發(fā)了輿論的高度關注。那么,當企業(yè)名稱權遇上商標權,到底是否構成侵權?
日前,白云法院審結一起知識產權類案件,以“石坑燒雞”字樣命名的餐飲店遇上擁有“石坑燒雞場”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1999年,陳某權在白云區(qū)某村開設餐飲店“石坑燒雞場”,以“特色燒雞”為招牌,經營二十余年,受到了眾多消費者的喜愛,在當地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2019年,陳某梅開設餐飲店“廣州白云區(qū)石坑美食店”,隨后于2020年6月16日將店鋪名稱變更為“廣州石坑燒雞世家美食店”。
威某公司申請注冊“石坑燒雞場”商標,并于2020年9月7日正式注冊第42681890號商標,使用范圍為自助餐廳、餐館、飯店等。
陳某權、威某公司認為,陳某梅使用的“石坑燒雞”字樣侵犯其第4268189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共同作為原告,將陳某梅訴至法院。
陳某梅辯稱:
1、我與陳某權是親兄妹關系,2008年開始我就承租了陳某權的場地進行經營,已經做了13年,“石坑燒雞場”的名氣是我的功勞。
2、石坑燒雞只是特色之一,還有很多粵式小炒,至于消費者主動選擇到我的店消費,那是我十多年來苦心經營的口碑,并非我故意誤導。
裁判結果
兩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基于第4268189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的注冊人為威某公司,陳某權并未舉證證明其與涉案注冊商標存在關聯(lián),故陳某權以陳某梅企業(yè)名稱侵犯涉案注冊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本案訴訟,缺乏事實依據,對于陳某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關于陳某梅的行為是否對威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本案中,陳某梅于2020年6月16日開始使用“廣州石坑燒雞世家美食店”及“石坑燒雞世家”的店鋪名稱,原告威某公司涉案第42681890號商標注冊的注冊時間為2020年9月7日??梢?,陳某梅注冊并使用涉案企業(yè)名稱的時間早于威某實業(yè)公司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企業(yè)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各自有其權利范圍,均受法律保護。在先取得企業(yè)名稱權的權利人有權正當使用自己的企業(yè)名稱,不構成侵犯在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威某公司主張陳某梅使用涉案企業(yè)名稱的行為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對于威某公司要求陳某梅停止使用“石坑燒雞”或類似字樣作為字號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鑒于威某實業(yè)公司已經在包括餐廳、餐館、飯店在內的第43類上注冊商標,陳某梅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應該合理避讓該商標,完整、規(guī)范使用自身企業(yè)名稱“廣州石坑燒雞世家美食店”。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三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企業(yè)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各自有其權利范圍,均受法律保護。企業(yè)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產生沖突時,也應根據在先權利原則確定所要保護的權利。
本案中,陳某梅注冊并使用涉案企業(yè)名稱的時間早于第42681890號商標的注冊時間,不構成侵犯威某實業(yè)公司在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而從“石坑燒雞”的形成及發(fā)展歷史來看,“石坑燒雞”標識自1999年起即由陳某權開設“石坑燒雞場”時使用,“石坑”是廣州市白云區(qū)某村的名稱,“燒雞”指的是一種食物名稱。2008年至2020年1月期間,陳某梅從陳某權處租賃前述“石坑燒雞場”進行經營。可見,陳某權及陳某梅對“石坑燒雞”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均做出一定貢獻。
威某公司、陳某權雖然主張兩者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但威某公司系獨立法人主體,陳某權最初開設“石坑燒雞場”的事實以及對“石坑燒雞”品牌知名度、美譽度的貢獻情況,與威某實業(yè)公司無關。因此,陳某梅使用涉案企業(yè)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注冊商標權、企業(yè)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權利各自有其權利范圍,均受法律保護。上述權利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樣才能為自己的品牌贏得知名度和美譽度,才有可能打造馳名商標,做出百年老字號。來源:知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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